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各行要按修改后的统计报表上报(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报送时间仍为每季后15日内,报送形式为先传真,后将正本寄至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处。此外,各分行要按照工银办〔1997〕266号文件要求,将“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银统113表)和“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银统114表)于每年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报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管理处,报送方式同上。
十一、各行要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行,总行将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修改的部分仍按原“通知”要求办理。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开证情况及期限结构统计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分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金额):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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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本期发生 │期末未付款│
│ ├──┬──┬─────┤余额 │
│业务种类 │笔数│金额│保证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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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开证 │ │ │ │ │
├────────────────┼──┼──┼─────┼─────┤
│即期信用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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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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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天(含)以下 │ │ │ │ │
│其├──────────────┼──┼──┼─────┼─────┤
│ │90天~180天 │ │ │ │ │
│中├──────────────┼──┼──┼─────┼─────┤
│ │180天(含)~360天 │ │ │ │ │
│ ├──────────────┼──┼──┼─────┼─────┤
│ │360天(含)以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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