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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公路项目贷款若干法律问题处理意见和有关合同文本的通知

  本保证在债务人转让债务时继续有效。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出质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为保障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能够全面按期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   与贷款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金额为  万元的  年字第  号借款合同。
  “   公路”是指   至   段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   公路享有收取和处分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   公路的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
  “质权人监管”是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督促出质人将其收费收入存入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直至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
  第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公路的收费权作为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第三条 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公路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
  (二)当取得收费权批准文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
  (三)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
  (四)如果由于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进行投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以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不足清偿部分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第五条 账户监管。
  (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处或其指定的机构开立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
  (二)出质人因享有收费权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存入开立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该账户是唯一的,不得将其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其他行的账户。
  (三)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收费专用账户的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偿债基金账户,直致偿债基金账户余额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1.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
  (二)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1.当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时,质权人首先要求出质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出质人未履行的,质权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将其收费专用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借款人偿债基金账户,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偿债基金账户中扣收,也可以直接在收费专用账户中扣收;
  2.质权人按前项规定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有权从出质人所有银行账户中扣收直至完全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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