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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公路项目贷款若干法律问题处理意见和有关合同文本的通知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2)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3)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  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  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         还款本金数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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