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牡丹卡经办机构基本职责
第四条 分行银行卡业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牡丹卡业务经营管理中心、信用控制中心、卡片制作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和信息处理中心,对本行所辖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二)研究制定辖内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细则,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辖内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 支行(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内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内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的数据统计;
(三)负责与辖内营业网点进行业务联系(包括受卡凭证、卡片、机具的传递与保管);
(四)组织开展辖内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的事后监督。
第六条 对公营业网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的部署,开展牡丹卡业务宣传,受理业务咨询;
(二)受理集体办卡申请和办理单位卡申请;
(三)负责卡及密码的保管与发放;
(四)按规定办理牡丹卡转账业务;
(五)受理本地牡丹信用卡到期换卡;
(六)受理本地牡丹信用卡挂失;
(七)负责本单位受卡机具的日常管理与保养。
第七条 储蓄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的部署,开展牡丹卡业务宣传,受理业务咨询;
(二)受理个人办卡申请;
(三)负责卡和密码的保管与发放;
(四)受理本地牡丹信用卡到期换卡和牡丹灵通卡换卡;
(五)受理本地牡丹卡挂失;
(六)按规定受理牡丹卡存取款业务;
(七)按规定办理个人牡丹卡转账业务;
(八)受理牡丹卡账户查询;
(九)负责本单位受卡机具的日常管理与保养。
第三章 受理牡丹卡业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 受理牡丹卡业务的营业网点在显著位置设立牡丹卡受理标志,配备相关业务人员和专用机具,并主动提示持卡人用卡。
第九条 受理牡丹卡业务的营业网点按照下列要求办理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