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部关于调整《农发行粮棉油
收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稽核实施方案》内容的通知
(1998年9月23日 农发行稽字〔1998〕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稽核处,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稽核处,总行营业部:
根据各省稽核工作实际情况,经请示行领导同意,现对《
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稽核实施方案》(农发行字〔1998〕297号)文件做如下修改:
一、稽核范围从每个月分别对不少于30%的所辖机构的现场稽核调整为20%。
二、稽核报告中要有1997年年末和稽核期末的库贷比例核实数,还要有1998年年初至稽核期末、6月初至稽核期末以及稽核期末当月新发放贷款与价值比率核实数和收贷收息的核实数据。不再要求反映3月末、6月末的数据。
三、附表2《农发行贷款发放及货款回笼情况检查表(表二)》作相应修改,见附表。
上述改动从10月份(上报9月份稽核情况时)开始执行。
附: 农发行贷款发放及货款回笼情况检查表(表二)
被稽核单位: 稽核期: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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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发生额 │ │序│ 余额 │
│ 项目 │号├──┬───┬───┤ 项目 │号├──┬──┤
│ │ │稽核│6月至 │年初至│ │ │1997│稽核│
│ │ │当月│稽核期│稽核期│ │ │年末│期末│
│ │ │ │末 │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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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收购贷款 │1 │ │ │ │贷款额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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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值 │2 │ │ │ │库存值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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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收购的存款和│3 │ │ │ │其中:直接库存│17│ │ │
│现金 │ │ │ │ │ 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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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放贷款与价值比│4 │ │ │ │ 视同库存│18│ │ │
│率 │ │ │ │ │ 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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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笼销售货款 │5 │ │ │ │库贷比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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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笼销售货款中应│6 │ │ │ │不合理占用贷款│20│ │ │
│收回贷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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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笼销售货款中应│7 │ │ │ │其中:企业不合│21│ │ │
│收回利息 │ │ │ │ │ 理占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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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笼销售货款归行│8 │ │ │ │ 银行不合│22│ │ │
│ │ │ │ │ │ 理占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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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行率 │9 │% │ % │ % │占贷款比率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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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收回贷款 │1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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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贷率 │1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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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回利息 │1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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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收回率 │1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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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挤占挪用销货│14│ │ │ │ │ │ │ │
│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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