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稽核报告最迟应当在总结会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提交稽核报告。稽核报告修改完善后,由稽核部门领导阅示,并呈报主管行长阅示。
对因客观原因未写进稽核报告中的其他重要稽核内容,稽核组长要及时向稽核部门领导直至主管行长汇报。
四、稽核处理阶段
(一)稽核处理的方式。由派出行下达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或由派出行提出建议,并授权下一级行进行处理。稽核组应起草稽核结论或稽核处理决定初稿,作为稽核报告的配套材料一同上报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部门负责人根据稽核组提交的稽核报告,对稽核组提交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初稿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派出行领导审批。
(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事实所作出的稽核评价和判断,以及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或其他意见的专门文件。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于领导审批稽核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被稽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4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稽核行。
(三)稽核经济处罚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稽核经济处罚决定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被稽核单位予以经济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专门文件。
1.稽核经济处罚决定经稽核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报派出行行长或主管行长签发。
2.稽核经济处罚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违规违纪事实、违规违纪事实的判断和评价、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经济处罚建议和行政强制措施、责令被稽核单位立即或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3.稽核处罚决定未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四)复审和情况反馈。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部门决定对被稽核单位给予稽核处罚时,应向被稽核单位出具《稽核处罚通知书》,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和依据,明确规定被稽核单位纠正违规违纪问题及履行处理和处罚决定的时间,同时告知被稽核单位可进行陈述和申辩,被稽核单位如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在《稽核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一级稽核部门提交书面的申请复审报告。上级稽核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审报告后30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情况通报被稽核单位和原稽核行。
2.原稽核行要将复审执行情况报上级行稽核部门。
3.被稽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掌握的有关资料复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为了监督被稽核单位的整改情况,如有必要,稽核部门可实施后续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