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编制工作底稿。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当对稽核工作进行记录,编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底稿》。
1.工作底稿应附取证材料,取证材料包括凭证、报表、问卷、备忘录、说明材料、被稽核单位的文件等对稽核事实和结论提供支持的材料。
2.对会谈、实地观察和查账结束以后,应将需要认定事项的主要事实填入工作底稿。
3.对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以后,应将认定事项的依据和结果填入工作底稿。
4.工作底稿应包括:
(1)被稽核单位的名称;
(2)稽核项目名称以及实施时间;
(3)稽核过程记录,包括稽核查证的主要事实及其来源,计算和分析的结果,认定事实的依据;
(4)稽核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5)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6)索引号及页次。
三、稽核报告阶段
(一)稽核组形成总体稽核事实和评价。在对各工作小组核实的各种问题和事实予以分类的基础上,稽核组长组织讨论,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形成稽核事实和评价。
(二)进行总结会谈。稽核事实和评价形成后,稽核组应当与被稽核单位举行总结会谈,征求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组认定的稽核问题和事实的意见。
(三)撰写稽核报告。总结会谈结束或被稽核单位对稽核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稽核组应当向派出行领导提交稽核报告。
1.稽核报告是稽核组向派出行提交的工作报告,应以稽核事实与评价为基础,全面反映稽核查出的问题,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总结会谈中被稽核单位对稽核作出的稽核评价的认识和态度,以及对查出问题认识上的分歧等均应在稽核报告中得到充分体现。
2.稽核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稽核的基本情况,包括稽核内容、范围、稽核期、现场工作时间、稽核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情况等;
(2)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组织结构、经营方针、经营状况、前一次稽核的情况等;
(3)稽核查出的问题、事实和稽核组作出的评价;
(4)被稽核单位对稽核评价的意见,稽核组与被稽核单位在稽核问题评价方面存在的主要分歧;
(5)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处理措施的建议。
3.稽核报告一般应由稽核组长负责起草,必要时也可由稽核组长在稽核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起草,由稽核组长定稿。
4.稽核报告定稿后,由稽核组组长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