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稽核工作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分别于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上报。
(三)各级行稽核部门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做法,并及时向上级行稽核部门报送典型经验材料。
四、责任和处罚
(一)稽核部门和人员对上报的稽核报告、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重要情况则可先报告再调查核实。
(二)任何人都无权阻止稽核部门向上级行稽核部门如实上报稽核情况。对虚报、假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视其情节,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分。
(三)各级行要把《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行稽核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要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 年 月 日
┌──────┬─────────────┬──────┬──────┐
│ 问题类型 │ │ 发生时间 │ │
├──────┼─────────────┼──────┼──────┤
│ 单位名称 │ │涉及金额 │ │
│ │ │(万元) │ │
├──────┴─────────────┴──────┴──────┤
│主要内容: │
│ │
│ │
│ │
│ │
├──────────────────────────────────┤
│采取的主要措施: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