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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23日 农发行字〔1998〕5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



  在我行目前实行“双重领导,以上级行领导为主”的稽核管理体制下,为了使总行及上级行及时掌握情况,促进各级行进一步做好稽核工作,现对稽核工作报告作出如下规定。
  一、稽核报告
  (一)无论是上级行还是本行确定的稽核项目,各级行稽核部门都要在稽核结束后,写出稽核报告,在报送本行领导的同时上报上级行稽核部门。
  (二)对上级行布置的稽核项目,要按稽核方案所规定的内容逐项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遗漏。要求做到内容详实、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典型突出。稽核方案所附的表格,必须如实填报。
  (三)单项稽核报告应在稽核结束后10日内、汇总稽核报告应在稽核结束后20日内报送上级行稽核部门。
  二、重要情况报告
  对下列重要情况,不论何种形式发现的,均应在发现后5日内填写重要情况报告表报送上级行稽核部门;收到报告的稽核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报送上一级稽核部门:
  (一)所辖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
  1.挪用资金,违规拆借;
  2.超范围发放贷款;
  3.乱挤成本,截留或转移收入,搞账外经营;
  4.擅自购建固定资产,扩大基建开支;
  5.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
  6.重大结算、联行事故。
  (二)1997年以后企业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的。
  (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干预我行信贷活动或出台不利于我行经营管理之政策、措施的。
  (四)其他重要情况。
  上述情况需要补报详细文字材料的,应按上级行要求及时补报。
  三、日常工作报告
  (一)年度稽核工作安排(或工作设想)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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