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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农发行字〔1998〕156号)中的规定和要求,集中精力和人力,抓住时机,全力以赴,密切关注并随时掌握棉花调销货款变化的动向,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按期、足额收回相应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要积极清收已被企业挤占挪用的棉花贷款本息,防止和杜绝棉麻企业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和挤占挪用,切实将棉花贷款收贷收息工作抓紧抓好。
  三、坚决禁止赊销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棉花经营企业向纺织企业赊销棉花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的现象日趋严重,这不仅给棉麻企业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困难,背上沉重的包袱,而且也大量挤占了棉花收购贷款,严重影响了棉花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对此,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同志5月11日作出的“新疆区政府赊销棉花的做法,违反国务院关于棉花收购资金管理的规定,要立即停止、纠正,并限期收回货款,归还银行贷款。纺织企业购买纺棉所需资金应由工商银行解决”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棉花贷款管理。在此之前赊销的棉花,要督促企业清收欠款,及时收回贷款本息。5月11日以后还在赊销棉花的,要坚决采取停贷措施并督促企业及时收回货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各级行要参与对赊销棉花的情况检查和清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要监督棉麻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棉花销售政策规定,坚决制止违规降价销售棉花。国务院规定,1996年度销售的棉花可以在规定的中准价的基础上浮动4%,1997年度(到1998年4月19日)可以浮动6%。凡浮动幅度超过上述规定的,均属违规行为。各级行要全面掌握棉麻企业1996年度、1997年度违规降价销售棉花的情况并及时向总行报告。从1998年4月20日起,国家放开棉花供应价格,在国家未就放开棉花销售价格后的降价损失出台具体政策之前,棉麻企业不得在无弥补来源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棉花,对棉麻企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棉花造成亏损而又无弥补来源的,要坚决按《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72号)中的规定,采取停贷措施,杜绝棉麻企业发生新的挂账和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四、加强棉麻企业开户管理
  各级行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6号)中的规定,加强棉麻企业开户管理。凡承贷使用农发行贷款的棉麻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在他行多头开户。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设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两个专用存款账户,要加强棉花贷款收息管理,设立“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核算棉麻企业从实现的销售收入回笼款中所扣付的应付利息额。各级行要对棉麻企业开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没有开设上述专户的要尽快开设专户。对违反专户管理的企业,要按规定实行信贷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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