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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食调销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食调销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1日 农发行字〔1998〕34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目前,在贯彻执行国务院粮改《决定》和有关粮食购销政策的过程中,有些分支行对粮食调销贷款的对象、用途、条件不够明确,有的行把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正常的粮食经营活动与粮食附营业务相互混淆。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有序流通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现就加强粮食调销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准确把握粮食调销贷款的对象和用途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包括收购、储备、调销贷款)的对象,必须是经县级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一般条件,具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只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其业务经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储备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二)从事直接向农民收购粮油经营活动(含定购、议购、保护价收购)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指定,相对固定地承担着保证当地粮食供应,稳定粮价和调剂粮食品种等调控任务,专门从事大宗粮食批发、调销、进出口粮食集散等经营活动(不搞其他经营活动)的国有粮食企业;
  (四)上述三种类型企业的经营活动相互交叉的国有粮食企业。
  粮食调销贷款只能用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粮食企业解决下列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购入粮油价款、购入费用或调出的集并费用等):
  1.上述四种类型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购进(含调入)粮油;
  2.国家指定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计划进出口粮食;
  3.上述四种类型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能从其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购
到,确需要从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入个别粮油品种的合理资金需要。
  二、严格坚持发放粮食调销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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