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甘肃省分行《关于
小杂粮收购贷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8年9月22日 农发行字〔1998〕34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你行《关于小杂粮收购贷款问题的请示》(甘农发行信一字〔1998〕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粮食收购条例》第
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的规定,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农业发展银行可按照《
粮食收购条例》的规定发放收购贷款。所以,粮食收储企业需用农发行贷款收购杂粮,首先必须报省政府批准确定。同时,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必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不得亏本经营,其占用的收购资金必须封闭运行。如省政府规定这类粮食必须敞开收购,在粮食入库后,除财政部有规定要剔除的以外,应该列为周转库存,与小麦、玉米、稻谷等一起统一计算总量,超储部分的利息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粮食风险基金给予及时足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