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信贷员:
附八: 台账登记说明
一、粮油收购台账(台账一)
(一)年月日:按发放收购贷款逐笔序时登记,每10天分粮食、油料分别小计一次,月末为合计。
(二)摘要:登记发放收购贷款和费用贷款、国家储备、地方储备、商品库存等简要内容。
(三)发放收购贷款:按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粮油发放的收购(含收购费用)贷款额度登记。如国家增加粮油专项储备,从农民手中直接收储的,也列入此项登记。粮食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和其他杂粮,油料主要指油菜籽等,不包括大豆。
(四)收购数量:指发放的收购贷款支持企业收购的原粮和油料数量,按当日收购码单合计登记。未使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粮油数量(包括一些地区先收购入库、后用贷款支付给农民价款的部分)不计入本台账。
(五)收购值:收购价款按收购码单的价款登记,等于使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数量乘以结算单价。合理费用按收购时使用收购贷款用于企业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额登记(收购费用掌握标准原则上按原粮每500克0.025元发放,最多不超过每500克0.03元)。在没被企业挪作他用情况下,收购贷款与收购值的差额应等于本期结余货币资金与上期结余货币资金的差额。
(六)收购品种:按发放收购贷款收购的粮油品种分收购数量和收购值分别登记。“其他”栏登记除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四个品种以外的杂粮(调入台账、销售台账、库存台账亦同)。
(七)结余货币资金:按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中的存款和从这个账户支出的暂时存放企业用于收购的库存现金登记(增加用“+”登记,减少用“-”登记)。
(八)发放费用贷款:按总行《
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农发行传字〔1998〕24号)文件规定,只登记“用于粮食收储企业支付正常周转库存粮食的合理费用和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实际发放的费用贷款额,发放费用贷款登记增加额(用“+”登记),收回费用贷款登记减少额(用“-”登记)。另一部分费用贷款登记在台账六的“第11栏”。
二、粮油调入(含进口)台账(台账二)
(一)年月日:按调入粮油时发放调销贷款逐笔序时登记,每10天分粮食、油脂分别小计一次,月末为合计。
(二)摘要:按粮油调入、进口、具体的结算方式及国家储备、地方储备、商品库存等简要内容登记。
(三)发放调入贷款:按发放给企业调入粮油(含进口)的贷款额度登记,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的调拨。
(四)调入数量:按贷款形成的企业调入(含进口)的粮油数量(贸易粮)登记。未使用农发行贷款或尚未发放调销贷款调入的粮油数量不计入本台账(调入商品值的登记原则亦同)。
(五)调入商品值:调入价款按销售方开出的销售凭证的价款登记。调入费用按调入时按规定发放的必需包装物、车板前费用和运费等登记。调入价款加调入费用等于调入商品值。
(六)调入品种:按发放调入贷款调入的粮油品种分数量和商品值分别登记。分品种调入数量及商品值其合计要等于“调入数量”和“调入商品值”的“合计”额。
(七)结算资金占用:按企业使用农发行调销贷款在调入粮油时属正常结算期内所发生的预付货款和在途商品的价款数额登记(增加用“+”登记,减少用“-”登记),超过正常结算期的转入台账七“第10栏”登记。在结算货款没有超过正常结算期和没有被企业挪用的情况下,调销贷款额应等于调入商品值。
三、粮油销售(含调出)台账(台账三)
(一)年月日:按企业实际销售粮油逐笔登记,每10天分粮食、油脂分别小计一次,月末为合计。
(二)按粮油销售、调出、出口及国家储备、地方储备、商品库存等简要内容登记。
(三)销售数量:如企业库存粮油全部是使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按企业实际销售(含调出)的贸易粮油数量(销售的是原粮要折合成贸易粮)登记;如库存包括其他资金来源形成,在销售时按比例测算进行登记。其中:顺价销售按《关于明确顺价销售作价原则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农发行贷一字〔1998〕1号)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销售价格销售粮油的数量登记。
(四)应收回贷款额:在能分清该笔粮油销售在购进时的价款和合理费用时,购进价和合理费用按该笔粮油购进时实际占用的农发行贷款登记;如难以确定时,按总行收贷收息的规定,先计算出该笔销售货款应收回的贷款,然后再按收购每500克原粮0.025元计算出合理费用,最后用“应收回的贷款”减去“合理费用”的差额来登记“购进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