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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收购
 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8年7月3日 农发行传字〔1998〕3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藏不发):
  夏季粮油收购工作开展以来,各级行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和总行的要求,及时发放收购贷款并加强管理,保证了收购资金的供应和夏收工作顺利进行。但是,有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为保证将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顺价销售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分支行要切实贯彻执行好总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夏季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粮油收购数量、收购进度,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
  开户行要加强管理,搞好服务,严格按照收购计划及进度,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及时供应,并严格监督使用。收购贷款的发放额度按收购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严格核定,确保投放的贷款与粮油收购值相一致。既要保证企业每天收粮所需的资金,避免资金脱节;又要防止收购资金过多地滞留在企业,防止挤占挪用。在收购刚开始时,不能要求企业在无资金情况下先收粮后贷款,可以依据企业收购计划及进度,先发放1~3天的收购铺底贷款作为收购启动资金,收购开展以后各级行要跟踪检查,及时结算,即根据信贷员逐日核打的收购凭证(即码单)和企业收购进度,及时结清已发放的贷款,及时确定新的贷款发放量。收购铺底资金是用于启动收购的资金,不能视为留给企业作为定额周转使用的资金。计划部门要做好贷款计划安排和资金调度工作,以保证夏季收购资金的供应不断档。对已经开始收购但没有向银行申请收购贷款的企业,开户行要主动书面通知企业尽快按规定到银行贷款,以确保及时向农民支付卖粮款。
  二、严格按照规定核定企业收购环节必要的费用。
  对粮油收购过程中所需要的包装物、收购人员经费、集并费等必要收购费用开支,在发放的粮油收购贷款中解决。各级行要在总行规定的标准(即油脂按每斤0.15元掌握,原粮每斤0.025元、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每斤0.03元)之内,根据企业收购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据实掌握发放。收购价款与收购费用所需贷款的发放要协调一致。粮油收购费用不能用于企业的保管费用和利息支出,它与总行《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农发行传字〔1998〕24号)中的费用贷款有着严格的区别,不能相互串用、混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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