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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98年7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7月10日 农发行字〔1998〕23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30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项存款调整后的年利率按附表一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粮棉油贷款(含收购、调销、储备)执行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各档次利率,即:6个月以内(含6个月)年利率为6.57%;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为6.93%;1~3年(含3年)年利率为7.11%;3~5年(含5年)年利率为7.65%;5年以上年利率为8.01%。
  三、建仓建罐贷款执行粮棉油贷款各档次利率。
  四、同业往来、与农行往来执行年利率3.51%。
  五、鉴于目前总行向人民银行借款仍按原合同利率交息,大部分借款利率为10.62%和9.09%,总行无法完成向人行的交息任务,因此系统内往来、联行往来仍执行年利率7.56%。各行对企业要严格按借款合同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六、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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