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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98年3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 农发行传字〔1998〕1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项存款调整后的年利率按附表一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粮棉油收购贷款执行年利率7.02%。
  三、粮棉油储备及其他储备贷款执行年利率7.02%。
  四、粮棉油调销贷款执行年利率7.92%。
  五、扶贫贴息贷款执行年利率2.88%,收回再贷部分执行年利率5.04%。
  六、扶贫贷款执行年利率5.04%。
  七、林业、治沙贷款执行年利率7.92%。
  八、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执行调整后中长期各档次利率(见附表三)。
  九、其他贷款均按调整后的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
  十、同业往来、与农行往来执行年利率5.22%。
  十一、系统内往来执行年利率7.56%。调整后的利率从6月1日起执行。
  十二、联行往来汇差资金利率执行年利率7.56%,从6月1日起执行。
  十三、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从1998年3月25日起根据贷款发放的性质,相应执行调整后的各档次利率。3月25日以前仍执行原贷款利率,逾期后按有关加息规定执行。
  十四、发放的建仓(罐)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中长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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