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8年5月6日 农发行字〔1998〕13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批复》(银复〔1998〕117号)精神,现将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起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6个月以内(含6个月)年利率7.02%;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7.92%;1998年6月21日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贷款、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
二、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含国家储备及地方储备)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7.02%,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7.92%,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9.00%,三至五年(含五年)年利率9.72%,五年以上年利率10.35%,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实行分段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