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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按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代理拨付。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其用途有两项:第一,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农业发展银行担负着粮食风险基金的代理拨付工作,必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定资金划拨程序,保证在接到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按规定用途如数拨出款项,确保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严禁人为压款、扣款或挪作他用。
  四、及时做好收贷收息和拨付给企业的各项工作。各级行应督促财政部门加快粮食风险基金拨付进度,做到按月拨付给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促进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款拨到粮食企业账户后,各级行要根据补贴款的具体补贴内容和企业占用贷款情况,及时做好收贷、收息和拨付给企业的各项工作。对于粮食风险基金利息补助款,应首先全额收回粮食企业拖欠的贷款利息或利息开支所占用的贷款,剩余部分转入粮食企业的“单位应付利息存款”专户,专项用于在计息日归还贷款利息。对于粮食风险基金费用补助款,应首先收回粮食企业用于费用开支原所占用的贷款,剩余部分转入粮食企业“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专项用于规定的费用开支。
  五、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行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把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具体情况,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粮食风险基金开设专户情况;粮食风险基金实际到位情况;粮食风险基金支用是否符合规定,拨付中有无流失;农业发展银行拨付粮食风险基金是否准确、及时;资金到位后是否收回粮食企业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贷款;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等。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违反规定的粮食企业,要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并限期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要及时沟通,协商处理;无法解决的,要报上级行协调解决。对我行分支机构违反规定的,要自查自纠;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做好粮食风险基金月报上报和分析反映工作。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已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起粮食风险基金月报上报制度,今后应继续坚持并加以完善。各省级行要按规定要求做好每月(月后5日内)上报工作,并注意提高月报上报质量,加强对报表的审核,确保准确。同时,强化报表分析和反映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数字表面,要从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向总行和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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