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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给粮食收储
 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
 (1998年5月15日 农发行传字〔1998〕2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藏不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账的紧急通知》精神,报经国务院批准,在正式消化新增亏损挂账之前,在统一协调顺价销售过程中的一段时间里,农发行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费用贷款的使用规定。
  目前,在粮食部门管理的粮食库存中,按现行规定,中央财政对国家专储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进行了补贴;地方储备粮费用和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费用和利息,也由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同时,粮食企业正在加强管理,节减费用开支。因此,农发行此次发放的费用贷款只限于以下两项用途:
  (一)用于粮食收储企业支付正常周转库存粮食的合理费用和所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利息支出。
  (二)用于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间新增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1998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两个月)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新增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利息。(目前暂按农发行统计数额掌握,实际数字待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后确认)。
  二、费用贷款发放数额的测算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各省粮食正常周转库存量,按每斤3分钱的标准计算费用,利息按品种照实计算。此部分贷款先贷5月份一个月,待实现顺价销售后停止发放。如6月1日以后仍不能顺价销售,6月份是否再发放此部分贷款待总行通知。
  (二)对用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支出部分的贷款,按现行的利率标准计算费用贷款额度,其中,4月份和5月份的贷款可在5月20日发放,并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6月份贷款可在6月20日银行收息日发放,同时,农发行等额收回。这部分贷款,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规定,从7月1日开始实行挂账停息后即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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