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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4日)废止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
 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 进出银信发〔1998〕第174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暂行办法》已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


             中短期额度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外贸政策,加强对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机电产品出口能力,核定该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除项目贷款外可以获得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本着“择优扶持”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安排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以下简称额度贷款),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额度贷款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并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外贸、技贸、工贸企业和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
  第六条 额度贷款的适用范围:
  一般是单笔合同金额小、批量多、累计出口量大、合同期限较短的机电产品和小型成套设备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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