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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下票据质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贷款期限计算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票据项下款项收妥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票据有效期届满后的30天。
  第九条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出口成本总额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之和。人民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票据金额等值人民币的85%,外汇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用汇总额。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申请人除提交申请出口卖方信贷必备的材料外,还应另行提交:
  (一)境外银行开立的不可撤消的有效信用证正本;
  (二)或银行保函;
  (三)或交单后申请人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
  (一)信贷部门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
  (二)与代理行国际贸易结算部门一起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条款的可操作性进行严格审查;
  (三)对远期票据质押贷款,凡国别风险大、银行实力弱的,应要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保险权益转让我行。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和发放。
  票据质押贷款的审批和发放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与我行签订质押协议后方能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质押贷款的管理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卖方信贷贷后管理试行办法》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在我行指定的代理行开立托管账户或共管账户,票据质押贷款项下的人民币和外汇结算业务,均应在上述账户中办理。
  第十六条 作为权利凭证的信用证正本,交代理行保管;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交我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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