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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不良贷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
 信贷贷款展期、不良贷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30日 进出银财发〔1998〕第193号)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不良贷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


            不良贷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三、不良贷款的核算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核算、冲销和转回等。

第二章 科目设置


  
  为满足会计核算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144呆滞贷款”资产类科目,核算逾期满一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本科目按债务人、借款合同设分户账。
  2.“145呆账贷款”资产类科目,核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本科目按债务人、借款合同设分户账。
  3.“146逾期贷款”资产类科目,核算借款合同到期(含展期后到期)贷款人不能归还的贷款。本科目按债务人、借款合同设分户账。
  4.“141应收利息”资产类科目,核算本行发放贷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本科目按借款人进行明细管理。
  5.“171贷款呆账准备”,核算本行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6.“172坏账准备”,核算本行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7.“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核算按规定应纳入表外科目反映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包括在“应收利息”科目挂账满1年仍不能收回的贷款利息及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根据管理需要,下设二级科目,并按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时记收入,收回时记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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