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费支付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委托
 代理费支付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8年4月28日 进出银办发〔1998〕第114号)
 
信贷部、财会部:
 现将《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费支付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费支付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费支付操作程序和方法,加强对代理经办行(以下简称代理行)的监督检查,使代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本行有关规定以及与代理行达成的委托代理协议,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委托代理,系指对本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的委托代理。
  第三条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行按协议规定履行代理义务后,本行作为委托方应及时支付代理费;本行对代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代理行未能完全履行代理行职责时,根据代理协议规定扣减其代理费。
  第四条 代理费的计算
  1.代理费以代理行代理本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总额为计费基数,计算方法为:
  代理费总额=贷款总额×代理费费率
  2.代理费费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费率为1.5‰;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费率为2‰。
  第五条 代理费的支付方式。代理费分两次支付代理行:本行在第一笔贷款拨付后3个月内,经审核支付代理费总额的50%;在借款合同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经审核支付代理费总额的另外50%或实际应付余额。
  第六条 信贷部负责委托代理费的审核。信贷部按照《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对代理行委托代理业务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代理行代理费台账。
  第七条 在贷款拨付第一笔后3个月内,信贷部通过以下三方面检查代理行履行代理责任的情况:
  1.代理行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为借款企业开立托管专用账户或共管账户,是否在收到我行拨付的贷款后及时通知企业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有否被截留、挪用;
  2.代理行是否按时向我行报送“卖方信贷管理情况检查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