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在开展业务与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个人名章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密押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泄密、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二)泄露借款人、咨询客户及其他有关客户商业秘密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违反规定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四)有下列违反保密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1.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秘密并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牟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秘密的;
  3.泄露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4.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秘密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
  5.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秘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法规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不按规定收发及处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违反档案收集、移交、借阅、保存及管理规定,致使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合同等不能按规定归档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档案丢失、毁损、被串换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制作、上报假表、假数、假材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资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