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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对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扣发考核性津贴;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且情节轻微的;
  (二)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能够主动赔偿因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损失的;
  (五)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的;
  (六)会计、出纳岗位工作人员具有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性质的工作差错未超过规定的业务差错率的。
  第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给中国进出口银行造成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失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对金融规章制度不认真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的;
  2.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3.业务管理混乱,致使违规行为人有机可乘的;
  4.应当监督检查而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1.隐瞒已发现的违反金融规章制度问题的;
  2.在发现或者知悉违规隐患、线索及情况后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3.不按规定报告已发生的案件、重大违规情况的;
  4.有意包庇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人的;
  5.默许、暗示、指使或者强迫工作人员进行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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