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0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21日)废止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 进出银项发〔1998〕第197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代表处通知所辖地区范围内的借款企业向项目评审部申请信用等级评定,非代表处所辖地区范围内的借款企业和中央企业由信贷部协助项目评审部通知。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产业、外贸及金融政策,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增强企业信誉观念,便于计算贷款风险度,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与政策性相统一,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企业信用”系指对企业偿还我行贷款的历史记录、主观意识和客观还款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我行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借款单位,已经还清其中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可向我行提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第四条 凡被我行提起法律诉讼的借款人和发生呆滞、呆账贷款或在贷款风险分类中被认定为有损失贷款的企业不能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评定企业信用等级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
第二章 信用标准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设置六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和B级。
第七条 为了比较客观地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本办法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数据与动态状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