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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11日 进出银项发〔1998〕第196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审批程序,完善审贷分离制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增强贷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审贷分离、贷款三级审批的贷款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贷款:指我行办理的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融资担保等类别的业务。
  三级审批:指对我行承办的各类贷款,由主管项目评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管各类贷款业务的行领导、行项目评审小组、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查批准职责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
  第四条 贷款的各个审批级次,其审批权限严格限定在各自的审批限额之内,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 贷款审批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能、要求和所负责任,按我行审贷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人民币贷款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外汇贷款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下的,由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报主管项目评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管有关贷款业务的行领导审批。如主管评审和主管信贷业务的是同一行领导,则请互为AB角的另一位行领导共同审批。
  第七条 人民币贷款金额在2000万~5,000万元之间(含5,000万元)的,外汇贷款在200万~500万美元之间(含500万美元)的,由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小组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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