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 开行人事〔1998〕104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经行领导批准,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行员的培养锻炼,完善内控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开发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行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国家开发银行系统内,对行员进行有计划地调换岗位或职位。
  第三条 实行轮岗制度,要统筹兼顾工作的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达到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轮岗的行员须具备所轮换岗位和职位德才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行员轮岗的范围。
  担任局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总行厅局之间,总行与直属单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行员主要在本厅局内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跨厅局轮岗;非领导职务的行员一般在本厅局内部轮岗。
  第五条 行员轮岗的年限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员和在必须定期轮岗岗位工作的非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一般应进行轮岗。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行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不受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行员轮岗应按下列要求的年限进行:
  (一)担任局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个厅局任正职或副职满5年,正副职连续任职满7年的;
  (二)担任分行行长、分行副行长、代表处首席代表满3年的;
  (三)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处室任正职或副职满4年、正副职连续任职满6年的;
  (四)非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必须定期轮岗的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
  第六条 必须定期轮岗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