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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涉外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关于
 涉外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4月7日 开行国际〔1998〕115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涉外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业经行领导批准,现予印发。望各单位在今后的涉外活动中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涉外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结合我行涉外工作实际,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外交部有关涉外活动的规定,控制和管理我行人员的涉外活动。
  第二条 出国审批、涉外财务预算、报销工作,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归口,严格把关。
  第三条 在涉外业务活动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等值人民币在200元以上的礼品应一律上交,并由国际合作局统一登记、保管。
  第四条 涉外宴请应注意规格,人员要对等。避免规格过高或过低。参加外方举办的宴会或招待会,要由国际合作局统筹安排。
  第五条 在涉外活动中,不得向外方提示或暗示其邀请本人及家属出访。国际合作局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 在办理行内人员出访手续时,经办人员不得索取任何礼品、礼金。
  第七条 在国际合作及国际金融业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各种礼金及有价证券。
  第八条 在国际业务谈判中,要内外有别,不得向外方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要注意自己的国格和人格,反对有损我国形象的行为及腐败、浪费现象。
  第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明纪律,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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