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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实行贷款项目情况通报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实行贷款
 项目情况通报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16日 开行办厅〔1998〕25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经行领导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实行贷款项目情况通报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实行贷款项目情况通报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行与国家综合经济部门、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及各代理行的联系,共同做好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贷款本息的回收,在各业务局开展对有关方面情况通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情况通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情况通报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情况通报的对象主要为国家综合经济部门、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和各代理行。
  1.对国家计委、经贸委等部门的情况沟通,一般通过抄送项目资金配置计划、项目评审计划和贷款委员会的项目审议纪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上门走访、座谈等形式沟通交流。
  2.对行业部门主要是通报本行业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中央项目贷款本息回收情况,项目情况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需行业部门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
  3.对地方政府主要是通报所辖范围内我行信贷资产总体状况,贷款本息的回收情况,在建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项目资金被挪用、欠息严重、超概突出等),已建成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还款意识差、产供销环节有问题、地方政府原承诺的政策不到位等),企业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对我行信贷资产造成影响的问题(假破产真逃债、资产重组未经我行同意、用我行贷款作资本金入股、企业改制及上市使我行债权悬空等。)
  对地方政府的情况通报要提出需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具体意见。
  4.对代理行总行及省市分行主要是通报所代理项目的贷款本息回收情况,代理项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委代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等。对代理行总行及省市分行的通报应提出需要改进的工作及要求协调解决的明确意见。
  二、情况通报工作的分工
  1.对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情况沟通由综合计划局负责,一般可定期进行,如遇重大问题,还应专题交流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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