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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军品
 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16日 开行办综计〔1998〕4号)


贷委会委员、评审局、信贷局、武汉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领导,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综合计划局联系。

附: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

           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军品技改项目)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行领导关于军品技改项目的评审在小范围内进行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由国家计委推荐给我行评审并明确列入军品技改专项计划内的军品技改大中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军品技改项目由综合计划局指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并负责下达评审计划(通知)。由机电轻纺评审局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军品技改项目的评审按行内现行方法执行,项目产品的市场供需状况及价格依据总参装备部出具的证明材料,重点评审项目的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
  第四条 机电轻纺评审局完成项目的评审后,送交有关地区信贷局会签(指定专人负责)。会签后,由机电轻纺评审局将评审报告一式十五份送交贷委会办公室指定的专人签收。
  小型军品技改项目按现行小型项目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条 贷委会办公室收到评审报告后,专题向贷委会主任委员报告,由贷委会主任委员安排确定项目审议时间。
  第六条 项目的审议在小范围内进行。组成人员为行领导、总工程师、行顾问、专职委员及机电轻纺评审局、综合计划局和相关地区信贷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贷委会办公室、综合计划局及机电轻纺评审局的指定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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