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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开发银行应按国内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必须按照国内贷款协议的规定使用和偿还贷款。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开发银行的要求定期向开发银行报送借款人财务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外汇贷款使用情况、国外贷款行要求的材料等。开发银行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参加与贷款有关的商务谈判、招标审查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借款人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原计划还款,需延长还款期的,必须提前180天向开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可办理展期。外汇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还款期的一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十条 借款人未能按国内贷款协议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即视为逾期。开发银行对逾期贷款及费用采取加收罚息等制裁措施,逾期罚息将在国外贷款罚息率或开发银行筹资成本二者中的高者的基础上加0.5~1%,并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和停止向该借款人及其所在地区或行业的其他贷款对象发放新的贷款。
  第四十一条 对于借款人出现国内贷款协议所规定的任何违约或情势变迁事件,开发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第四十二条 外汇贷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办的项目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制定、修改和补充,由国际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外汇固定资产借款申请书


  
国家开发银行:
  我单位(公司)根据_____号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建设________项目并根据_____号文(外资规模批准书)批准利用外资______,以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与技术。现根据项目进展,谨向你行申请外汇贷款_______。
  我单位(公司)无条件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你行外汇贷款等有关规定,落实你行所要求的担保措施,保证按时履行外汇贷款协议项下全部还本付息付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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