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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贷款费用。外汇贷款的费用包括:
  (一)国外贷款协议规定包括的但不限于风险费、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以及其他杂费在内的各种贷款费用;
  (二)开发银行外汇贷款协议或转贷款协议所规定包括的但不限于律师费、杂费等在内的各种外汇贷款费用。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评估和审批

第一节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具备外汇贷款使用条件的,即可以向开发银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外汇固定资产借款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开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申请书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在开发银行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国家政策、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外汇资产负债计划,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融资方案。如经初步审查确定借款申请不符合开发银行外汇贷款使用条件的,开发银行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二节 贷款评估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开发银行初步审查的外汇贷款项目,开发银行将在项目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贷款条件评估。
  第十五条 外汇贷款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评审,包括对借款人法人资格与资信、组织方式、隶属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状况等的评审;
  (二)项目总投资评审,主要审核项目的投资估算是否打足或是否估算过高;
  (三)资金筹措渠道及方式的评审,主要对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的合规性、可靠性等进行评审;
  (四)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的评审,主要指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对项目建成后财务收入与成本、现金流量、资产负债、还贷能力、不确定性(特别是外汇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评审;
  (五)担保评审,主要是对担保人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的评审;
  (六)项目综合评审,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市场供求矛盾分析、行业及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社会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财务可行性进行总体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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