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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 开行国金〔1998〕189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际金融局反馈。

附: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以下简称外汇贷款)的管理,规范借贷行为,提高外汇贷款资产质量,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以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根据《贷款通则》、《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开展外汇贷款业务,并按照审贷分离和资金使用的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自主发放贷款。
  第三条 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是办理外汇贷款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外汇贷款的对象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开发银行认可的,具备贷款条件和外汇还款能力的法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外汇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业务规章制度;
  (二)借款人所有者权益占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项目自有资金应存入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
  (三)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列入国家或地区利用外资计划以及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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