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计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交通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乔伟
(或授权代理人)
1998年4月14日
附表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贷款│本年│本年│开发银行资金到位│ 其他配套资金到位 │各│其中:
项目│配置│资金├─┬──┬───┼─┬──┬──┬──┬──┤项├─┬───
名称│资金│到位│合│软贷│硬贷 │合│商业│利用│自有│其他│应│工│设备器
│计划│ │计│款 │款 │计│贷款│外资│资金│资金│付│程│材款
│ │ │ │ │ │ │ │ │ │ │款│款│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 │计│ │
──┼──┼──┼─┼──┼───┼─┼──┼──┼──┼──┼─┼─┼───
甲 │1 │ 2 │3 │ 4 │ 5 │6 │ 7 │ 8 │ 9 │ 10 │11│12│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的统计指标解释详见我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国开代统02、03表同)
2.本表由代理行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报送开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国开代统02、03表同)。
3.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月后8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国开代统02、03表同)。
4.本表为月报、年报的通用表式,在上报月报和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5.本表的计算关系为:2栏=3+6;3栏=4+5;6栏=7+8+9+10;11栏≥12+13。
附表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355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贷款│ 贷款项目投资总规模 │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项目├──┬───┬───┬───┬───┼──┬───────────┬──
名称│计划│自开始│自开始│自开始│不增加│本年│ 按构成分 │本年
│总投│建设至│建设至│建设至│固定资│完成├──┬──┬──┬──┤新增
│资 │本年底│本年底│本年底│产投资│投资│建筑│安装│设备│其他│固定
│ │累计完│累计新│未完工│的费用│ │工程│工程│工器│费用│资产
│ │成投资│增固定│程完成│ │ │ │ │具购│ │
│ │ │资产 │投资 │ │ │ │ │置 │ │
──┼──┼───┼───┼───┼───┼──┼──┼──┼──┼──┼──
甲 │1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