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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高德柱
     (或授权代理人)

                           1998年4月1日

附表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贷款│本年│本年│开发银行资金到位│   其他配套资金到位   │各│其中:
项目│配置│资金├─┬──┬───┼─┬──┬──┬──┬──┤项├─┬───
名称│资金│到位│合│软贷│硬贷 │合│商业│利用│自有│其他│应│工│设备器
  │计划│  │计│款 │款  │计│贷款│外资│资金│资金│付│程│材款
  │  │  │ │  │   │ │  │  │  │  │款│款│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  │计│ │
──┼──┼──┼─┼──┼───┼─┼──┼──┼──┼──┼─┼─┼───
甲 │1  │ 2 │3 │ 4 │ 5  │6 │ 7 │ 8 │ 9 │ 10 │11│12│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的统计指标解释详见我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国开代统02、03表同)
  2.本表由代理行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报送开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国开代统02、03表同)。
  3.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月后8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国开代统02、03表同)。
  4.本表为月报、年报的通用表式,在上报月报和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5.本表的计算关系为:2栏=3+6;3栏=4+5;6栏=7+8+9+10;11栏≥12+13。

附表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355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贷款│   贷款项目投资总规模      │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项目├──┬───┬───┬───┬───┼──┬───────────┬──
名称│计划│自开始│自开始│自开始│不增加│本年│   按构成分     │本年
  │总投│建设至│建设至│建设至│固定资│完成├──┬──┬──┬──┤新增
  │资 │本年底│本年底│本年底│产投资│投资│建筑│安装│设备│其他│固定
  │  │累计完│累计新│未完工│的费用│  │工程│工程│工器│费用│资产
  │  │成投资│增固定│程完成│   │  │  │  │具购│  │
  │  │   │资产 │投资 │   │  │  │  │置 │  │
──┼──┼───┼───┼───┼───┼──┼──┼──┼──┼──┼──
甲 │1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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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签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5栏、11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2.本表计算关系:2栏=3+4+5;6栏=7+8+9+10

附表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355号

───┬──┬─────┬────┬──┬──┬───┬────────┬──
贷款 │实际│本年实际投│生产能力│计量│全部│本年 │新增生产能力(或│
项目 │开工│产时间  │(或工程│单位│建设│施工 │工程效益)   │备
名称 │时间├──┬──┤效益)名│  │规模│规模 ├────┬───┤
   │  │单项│全部│称   │  │  │   │自开始建│其中:│
   │  │投产│投产│    │  │  │   │设至本年│本年新│注
   │  │  │  │    │  │  │   │底累计新│增能力│
   │  │  │  │    │  │  │   │增生产能│   │
   │  │  │  │    │  │  │   │力   │   │
───┼──┼──┼──┼────┼──┼──┼───┼────┼───┼──
甲  │ 1 │ 2 │ 3 │ 乙   │ 丙 │ 4 │ 5  │ 6   │ 7  │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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