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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一)前移项目的贷款由开发银行直接发放。借款单位申请借款,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和开发银行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通过系统向开发银行发送借款申请书。
  (二)营业部收到系统传送的借款申请书后,要按规定进行解押确认。确认无误的,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和业务用章后,及时送相关信贷局;确认有误的,应于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并登记备案。
  (三)信贷局收到经确认无误的借款申请书后,要按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应在借款申请书上加盖经办人员、信贷处长和主管局长名章以及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同时,据此签开借款凭证,加盖经办人员、信贷处长和主管局长名章以及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后,连同借款申请书一并送营业部。经审查不同意贷款的,应于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并登记备案。
  (四)营业部收到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凭证后,应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相关印章,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 付款通知。
  (一)前移项目的大宗结算由开发银行直接办理。大宗结算的具体范围和最低额度,应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点阶段,大宗结算主要采取汇兑方式办理。
  (二)借款单位支付款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系统向开发银行发送付款通知书。
  (三)营业部收到系统传送的付款通知书后,要按规定进行解押确认。确认无误的,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和业务用章后,及时送相关信贷局。确认有误的,应于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并登记备案。
  (四)信贷局收到经确认无误的付款通知书后,要按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付款的,在付款通知书上加盖经办人员、信贷处长名章和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同时据此签开汇款凭证,连同付款通知书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一并送营业部;经审查不同意付款的,应于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并登记备案。
  (五)营业部收到付款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后,应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办理支付手续。
  (六)信贷局审批支付的主要依据为:
  1.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
  2.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重大建筑安装合同和付款协议;
  3.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八条 零星支付。
  (一)信贷局应根据前移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额度的贷款资金作为零星支付金,用于借款单位的零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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