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设“待收利息”科目及
破产兼并企业贷款本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 开行财会〔1998〕190号)
各信贷局、评审局、稽审局、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为适应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
一、增设“091待收利息”表外科目。本科目核算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时,经批准的被兼并企业债务实行停息挂账政策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发生停息贷款利息收入时记入收方,企业归还或被批准核销利息时记入付方。本科目按单位设明细户。
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表处科目及补充资料中表外科目栏的第14行,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栏中第四行。
二、借款人破产后贷款本息的会计核算。
(一)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核销前,仍应在原账户进行核算,继续结计利息积数及计收复利。
(二)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核销前,收到破产清算分得的收入时,应本着“先息后本”的原则,冲减贷款利息和本金。
(三)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利息经批准核销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对已列“应收利息”科目核算的利息,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账凭证,冲减坏账准备金和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户
贷: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户
坏账准备金不足核销贷款利息的,不足核销的部分直接列入营业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坏账准备支出户
贷: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户
2.对超过3年而尚未收回的欠息,冲减坏账准备金,同时冲减应收利息科目下的“核销利息户”,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户
贷:应收利息 核销利息户
若坏账准备金不足核销利息,不足部分比照上述1.的方法处理。
3.收回已核销的利息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账凭证,增加坏账准备金,会计分录:
借:××科目 ××户
贷: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户
4.对已列“催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的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转营业收入
贷:催收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