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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8年7月)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8年7月6日 开行资金〔1998〕207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各代理行总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机电〔1998〕57号)《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和我行具体情况,现将我行各项存、贷款利率调整情况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执行。
  一、调整各类贷款利率。
  1.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从1998年7月1日起,6个月以内(含6个月)年利率由7.02%调整为6.57%;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由7.92%调整为6.93%;1~3年(含3年)年利率由9.00%调整为7.11%;3~5年(含5年)年利率由9.72%调整为7.65%;5年以上年利率由10.35%调整为8.01%。
  2.调整专项贷款利率。
  从1998年7月1日起,劳改劳教和扶贫专项贷款年利率由7.92%调整为6.93%。
  3.软贷款利率不作调整,仍分别按年利率4.68%和5.94%执行。
  4.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调整,分别执行日利率万分之四和日利率万分之六。
  二、贷款计息方式仍按国家开发银行1997年12月2日下发的开行资金〔1997〕317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借款单位在我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7月1日起,年利率由1.71%调整为1.44%。
  四、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利率调整后,在执行中如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行资金局联系。(电话:010-68307029、68307027、6830703
0)

附一:     国家开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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