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8年3月26日 开行资金〔1998〕99号)
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各代表处,各代理行总行: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8〕银机电29号)和我行具体情况,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各项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执行。
一、调整各类贷款利率。
1.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从1998年3月25日起,6个月以内(含6个月)年利率7.02%;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7.92%;1~3年(含3年)年利率9.00%;3~5年(含5年)年利率9.72%;5年以上年利率10.35%。
2.调整专项贷款利率。
从1998年3月25日起,劳改劳教和扶贫专项贷款年利率7.92%。
3.软贷款利率不调整,分别执行行业年利率4.68%和5.94%。
4.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调整,分别执行日利率万分之四和日利率万分之六。
二、贷款计算方式仍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开行资金〔1997〕317号)规定,即按合同生效日一年一定。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998年3月25日以前未签订借款合同,但已按临时借款协议发放贷款的项目,正式签订合同的日期应按临时借款协议的签订日期填写,利率执行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档次利率。
四、实行直贷方式的借款单位在我行的单位存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年利率1.71%。
五、本次利率调整后,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行资金局联系。(电话:010-68307029、68307027、68307030)
附一: 国家开发银行单位存款利率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