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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收益和项目执行法人的综合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
  五、贷款担保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六、地方政府的责任
  农业项目贷款所在地的省政府须承诺并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并与开发银行签订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措施的协议书。
  (一)责成各级政府层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对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
  (三)出台相应的收费政策。
  (四)指定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履行承诺条件严格监督,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计划。
  (五)承诺并落实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承诺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而中止协议执行。
  (六)协助开发银行实行收贷挂钩,在申请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同时,采取措施解决该区域内开发银行其他贷款逾期本息问题。
  七、项目受理与评审原则
  (一)统借统还的农业项目贷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推荐,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明确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不加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诺与各级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财政支持和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证按时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贷款申请的受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统借统还贷款评审采取总体评审和单个项目逐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资格、资产负债及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还贷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贷款风险度的预测和担保方式等;逐个项目审查的重点是市场与风险预测、项目总投资、项目财务效益等。
  评审报告采用总报告形式,必要时提供附件和分报告。
  八、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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