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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8日 开行政法〔1998〕430号)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国家重点农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贷款项目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多个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级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
  (二)全国性及大区域重要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农牧渔业良种基地、小流域农田水利灌溉工程、饲料及其添加剂、动物药品及其保健品、远洋渔业等。
  (三)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及大型工矿区服务的重要“菜篮子”工程。
  (四)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项目。
  (五)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
  二、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
  开发银行统借统还贷款的农业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有市场、有效益。
  (二)项目法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资信良好,综合经济实力较强。
  (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四)申请开发银行贷款额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0%,项目资本金和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和10%。
  (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借款人的选择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法人,如建设投资公司等,可优先考虑作为借款人。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资信良好。
  (四)有稳定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具有统一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还款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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