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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8日 开行政法〔1998〕430号)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国家重点公路项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公路项目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多个公路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适合采用统借统还贷款的公路项目主要包括:
  (一)交通部规划的国道主干线及连接线项目。
  (二)省辖范围内的交通量较大、经济效果较好的一般国道和省道二级公路以上标准的新建和改造项目。
  (三)大中城市(一般为省会城市或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进出口的道路和机场公路。
  (四)独立大桥(或隧道)及其连接线。
  (五)解放军总后勤部推荐、有效益的国防公路项目。
  (六)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开发银行支持的公路项目。
  二、借款人的选择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负责管理收取和使用公路交通规费和有关建设资金的交通厅(局)、市政局、公路局可优先考虑作为借款人。
  (二)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省级投资公司或高速公路投资公司。
  三、还款资金来源
  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归还项目贷款的公路交通规费和有关建设资金。
  (四)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四、贷款担保
  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以所建公路项目收费权进行质押,其收费收入需在开发银行选择的代理行开设专户管理。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或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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