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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设备
 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14日 开行综计〔1998〕282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综合计划局联系。

附:     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搞好金融服务,扩大金融服务功能,保证信贷资金安全,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储备贷款主要对象是开发银行业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发放设备储备贷款要遵循确保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发放。
  第四条 设备储备贷款要在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贷款额度内安排,所需资金由开发银行自行解决。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设备储备贷款的范围。主要用于解决国家计划内在建或拟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上技术改造项目,在一定时期内工程储备设备及信贷计划安排中发生的时间差等原因形成的短期性用款需求。
  严禁用于弥补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和挪作他用。
  第六条 借款人使用设备储备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能够偿还贷款本息和信誉良好的经济实体;
  (二)是经开发银行评审承诺的贷款项目或虽未正式承诺但对其信贷风险有控制手段的项目;
  (三)工程需要储备的设备已列入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中所附的设备清单,并已签订设备订货采购合同;
  (四)开发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1年,可以跨年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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