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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1998年10月19日 银发〔1998〕4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黄金收购价格:
  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克81.36元收购;
  含金量达99.9%以上的,按每克82.36元收购。但企业缴售的黄金含金量虽达99.9%以上,却不能直接配售,仍须送厂精炼的,应按每克81.36元的价格收购。
  二、黄金配售价格:
  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克83.00元配售;
  含金量达99.9%以上的,按每克84.00元配售。
  三、现行黄金联行调拨价不变。
  四、调价前收购的黄金应按原价上售,调价后应开立新的“收兑黄金”账户,按实际收购价上售。黄金实物上售办法按银发〔1997〕5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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