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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通知


      (1998年6月2日 银发〔1998〕2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邮政储汇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8〕119号)精神,邮政储蓄部门在人民银行的转存款利率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3月25日起,邮政储蓄部门在人民银行的转存款利率由现行的年利率7.452%下调到7.218。邮政储蓄转存款实行分段计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储蓄资金清算中心及各联网省、市的二级清算中心,在同级人民银行“0287邮政储蓄转存款”科目下设立的“邮政储蓄清算户”资金利率,从1998年3月25日起,也按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7.218%的水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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