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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调整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调整人民银行
 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8年5月19日 银发〔1998〕2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4月份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季度例会精神(银发〔1998〕156号),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年利率从1998年6月20日起统一调整为:20天以内为5.40%。3/个月以内为5.85%;6个月以内为6。03%;1年为6.93%。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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