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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非银行


            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1998年5月21日 银发〔1998〕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银发〔1998〕118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保证金存款和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吸收的客户证券交易资金,不列入缴存款范围。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缴存款范围详见附件。
  二、证券公司不纳入缴存款机构范围。
  三、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证券营业部吸收客户的各类证券交易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严禁挪用,切实保证客户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资金清算和支付要求。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保证金存款,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不得挪用。
  五、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附: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缴存款范围



───────┬──────────┬─────────────────
  缴存类别 │   缴存科目    │     备注
───────┼──────────┼─────────────────
  一般存款 │活期存款      │
       │定期存款      │
       │信托存款      │
       │委托存款      │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轧抵后贷方余额
       │代发行证券款    │与代发行证券轧抵后贷方余额
       │代兑付证券款    │与代兑付证券轧抵后贷方余额
       │代售证券款     │与代售证券轧抵后贷方余额
       │代购证券款     │与代购证券轧抵后贷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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