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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
 “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
 (1998年5月28日 银发〔1998〕2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保险公司:
  最近发现,许多保险公司以“无赔款退费”为手段搞恶性竞争,并且愈演愈烈。这种做法,不仅造成了保费收入的流失,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滋生了贪污腐败现象,必须严加禁止。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对所有险种不论无赔款期限多长,一律不得支付“无赔款退费”。
  二、各保险总公司在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无赔款退费”行为,要抓紧清理,彻底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7月1日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三、本通知下发后继续搞“无赔款退费”的,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分和处罚:
  (一)责成保险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责成其上级保险公司对违规机构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三)对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取消1~2年的金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对违规机构暂停该项业务1~6个月的经营权。
  四、在保险合同期限未满之前,由于保单要素变更引起的正常退费,对单位只能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应适时对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拒不执行者,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六、以上规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此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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