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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 银发〔1998〕5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出纳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以下简称出纳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执行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制度的重要性
  修订后的会计基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它是规范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全面贯彻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管理原则,准确、及时、完整、真实办理各项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检查会计工作的标准,是规范和约束会计核算行为的重要措施。出纳制度的制定,改变了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一直沿用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做法,进而能够结合实际对信用社出纳任务、业务操作、工作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此,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对两项制度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基本规定。
  二、严格要求,抓紧搞好两个制度的培训工作
  各级农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两项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在1998年底前,要结合两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对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全面进行一次培训,以提高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按章办事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凡是在两项制度培训中不能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一律不得继续从事会计、出纳工作。
  三、各地在执行两项制度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社员、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
  第五条 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六条 信用社结算、信贷、储蓄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
  信用社的代理业务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二)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不准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账务必须当日结平。
  (四)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账;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五)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六)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八条 信用社、县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联社营业部、信用分社、储蓄所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账方式汇总反映。
  第九条 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发生记收入方,销减记付出方,余额在收入方,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一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二条 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10000”。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会计核算要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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